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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7-03-02 15:2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三、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四、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五、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六、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七、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责任编辑:魏东 白梦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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