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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财心切去抢劫 入牢领刑理应当

  发布时间:2008-10-22 14:45:38


    灵宝法院网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了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蕉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马蕉蕉,现年21岁,系男性,家住灵宝市故县镇张姚村1组。2005年1月29日、1月30日晚,被告人马蕉蕉伙同李卫华(已判决)、赵明(在逃)预谋后,连续两晚分别窜至灵宝市河滨公园冠天花园附近和灵宝市西车村水泥路上,持刀对被害人吴剑南、张海燕和王铁锁实施抢劫,并对王铁锁实施捆绑、堵嘴等恶劣手段,分别抢走吴剑南、张海燕CDMA手机一部(价值555元)、现金30余元;抢走王铁锁几十元现金和价值4117元五羊摩托车一辆。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蕉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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