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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入狱理应痛改前非 不知悔改又进大牢服刑

  发布时间:2008-10-22 14:44:18


    灵宝法院网讯 曾因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两次入狱,出狱后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又“尝试”新的“罪种”又一次进入班房。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青青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7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李青青受王木(已判决)指使,伙同杭海欢(已判决)、王彦辉(另案处理)窜至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诊室北大厅对该院医生王武田拳打脚踢,致王武田受伤。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武田双眼钝挫伤、左眼眶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青青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青青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青青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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