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成立了刑事审判少年法庭,专门抽调三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审判经验丰富的女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该院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和预防工作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运用“四巧”审判法,改革庭审方式,延伸帮教路子,取得显著成效。近三年,该院所判处的224名少年犯中,仅有1人重新犯罪,占总人数的0.4%,犯罪率同比下降27%,被授予三门峡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巧让“罪过”变“悔过”。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灵宝法院针对未成年人智力状况低、认知水平差和心理承受能力不稳定的特点,积极采取与青少年身心状况相适应的特殊庭审方式,大胆运用亲情感化,全力营造充满真切关怀又不失严谨宽松的庭审氛围,使他们在温馨的庭审中接受法律制裁,感受法治教育,沐浴思想洗礼。在庭审准备阶段,该院要求控、辩双方就青少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供书面证据,作为对少年犯进行感化、教育的依据。庭审中,审判人员用课堂式的审判方式,通俗易懂的审判语言进行审理,使少年被告人能宽松地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辩解。同时,审判人员与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运用调查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少年犯进行感化,点燃他们尚未泯灭的良知,激发少年犯的上进心和对犯罪行为的痛悔。如在张辉、齐凡抢劫一案庭审过程中,法官们抓住张辉和齐凡均是年仅15岁的初中生,父母都是纯厚朴实的农民,家庭经济状况虽然拮据,但在生活学习上对他们仍然关心备至这一环节,教育二被告人认识其犯罪的危害性及对父母的伤害,使二人悔恨交加,痛哭流涕,纷纷表示要重新做人,孝敬父母,从而收到良好的庭审效果。审判阶段,重点对少年犯进行接受处罚和劳动改造心理承受力的教育。对判处管制、缓刑的少年犯,该院与其签订缓刑考验期合同,要求其每半年向法院书写一份表现情况汇报,并由其所在的村组、学校、居委会等协助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延伸教育。另外,每年该院都利用适当时间,组织人员对少年缓刑犯进行回访,对其进行跟踪帮教,使其不再重新走向犯罪。
二、巧用“真情”唤“浪子”。少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教育不当有关。该院少年审判根据家访及社会调查所掌握的少年被告的家庭现状,有针对性的做少年犯家长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指出其家庭教育不当与子女犯罪的关系,启发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另一方面,唤起家长的责任感和同情心,正确对待犯罪的子女,不袒护,不歧视。通过沟通,使其在庭上见到犯罪的子女,往往百感交集,羞愧万分,当庭检讨家庭教育的失误,并表示改进家教的决心。犯罪子女见到父母时也都倍感亲切,大多能主动承认错误,请求父母原谅自己给家庭带来的不幸。这样一来,通过法定代理人与少年罪犯的情感交流,不仅起到了稳定被告情绪的作用,也通过真情为少年被告日后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如该院在审理被告人常某、杨某、陈某、乔某抢劫一案时,法庭让几位法定代理人当庭对被告进行教诲,使几位少年被告人听到庭审法官及亲人感人肺腑的话语时,都泪流满面,心灵震撼,纷纷表示要重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三、巧借“仙医”诊“顽症”。灵宝法院根据少年犯特定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少年犯罪案件的特殊性,除法院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之外,还特邀共青团、工会、妇联、教育等部门的人员及离退休干部担任陪审员,共同参与对少年罪犯的审判、矫治。这些陪审员长期同青少年打交道,了解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思想状况,具备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和法律知识。他们参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法庭准确查明少年犯罪的原因、动机、危害,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痛改前非的教育。同时也有利于这些陪审员及时掌握少年犯罪的一般规律、发展趋向,在本职岗位上做好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扩大少年法庭的辐射面,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如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黄某故意伤害案,法官们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是灵宝市一重点高中的二年级学生,学习成绩非常优异,平时表现尚好,此次犯罪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年少气盛,一时冲动所致。随即联系共青团、教育部门及学校共同做黄某的思想教育工作,并通过学校说服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从轻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使其重返校园。黄某不负众望,于2005年被河南省重点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录取。在大学就读期间,由于其学习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并被学院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巧把“刑罚”变“说法”。对于少年犯,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近几年,该院针对受理的少年犯罪案件中,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较少,大多数案件犯罪情节一般这一特点,结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根据少年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犯罪动机、悔罪程度、约束能力、帮教条件等情况,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适时的判处缓刑,使其避免交叉感染;对不满16周岁的少年被告人及在校学生,视其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的轻微程度,大胆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给其一个重返校园的机会。如该院判处的吴某四兄弟盗窃案,吴某兄弟四人生活在灵宝市苏村的偏僻山村,其父早逝,四兄弟的学习成绩又特别优异,两人已经在大学就读,一人即将参加高考,而身单力薄的母亲无以承担其子巨额的学费。四兄弟为筹学费,到其家隔壁的苏村乡翻里炼铜厂盗窃了价值18600元的铜制佛像100个,事后,四人将盗窃佛像之事告诉其母。其母带四人将所盗佛像全部退回,并到公安机关自首。按照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10000元属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量刑,但鉴于该案的真实情况,法院作出了人性化的判决,除老四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其余三个人均适用了缓刑,使他们重返校园。现老大在上海一家公司就职,2007年老三被郑州航空学院录取,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