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入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凝聚着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入思考,体现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从世界发展进程看,民事商事案件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民事商事审判公信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文明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投资和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统揽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强民事商事审判,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和保障五大发展
(一)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
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防止对市场不当干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做好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衔接,推动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氛围。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和具体规定,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垄断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展空间。包容和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不轻易以法律未作规定为由否定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行为,鼓励诚信交易,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约成本。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推动形成有序规范、激励创新、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
依法保障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加强司法应对,以法治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审理涉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高度关注“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新需求和新特点,善于用创新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互联网领域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依法保障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依法保障劳动力、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释放新需求,迸发新活力,创造新供给。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依法鼓励和保障融资方式创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性作用。切实保护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应当获得的收益权、分配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增进社会财富创造。依法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促进形成创新发展的新动力。
依法维护金融创新与安全。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密切关注借款纠纷反映出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影子银行规模的变化趋势,为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出台司法政策。规范金融创新行为,依法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依法追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依法保障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合法经营,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健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研判和审理,促进规范互联网金融。
(二)依法服务和保障协调发展
推动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要积极研究与三大战略密切相关的司法需求,关注国际国内商事规则的最新发展,注重典型案件的审判和宣传,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指引,为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推动和服务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参与构建完善的城乡发展一体化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内涵和措施安排,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依法支持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办理抵押试点,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探索完善农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式,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成脱贫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依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城市化,及时妥善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推动和服务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通过审理和执行案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为贵”、“宽容互让”、“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等良好风尚,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孝老爱幼的亲情关系、和谐相处的邻里关系、相互尊重的社会关系。要通过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宣传正确的价值取向,使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更好地弘扬法治理念、传播法治声音、培育法治精神、汇聚法治力量,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依法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意义,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充分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培育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在全社会推行绿色消费。
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立足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确定相应案件的处理思路。在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审理案件时可以更多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推动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度;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必须着眼于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和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节能环保产业已被国家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凸显。要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规则、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涉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机制以及其他生态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研究。兼顾资源流转中的特殊监管要求,推动资源的民事流转规则和行政监管规则逐步分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依法促进环境治理。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纠纷。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注意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围绕京津冀、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充分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有效解决环境资源审判执行领域的“主客场”问题。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依法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把握林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在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森林、林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同时,依法保护生态功能。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科技法律问题的研究,推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四)依法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
依法服务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实施。深入研究开放型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类涉外案件的新特点,加强对涉及“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自贸试验区、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研判,认真分析各类案件新情况,总结类案审判规律,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重视涉外仲裁在开放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依法支持和监督国际商事仲裁。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与惯例,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严格适用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海事仲裁裁决,为国际商法发展和国际治理作出中国应有的贡献。
依法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依法审理各类海事海商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围绕调整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等问题加强研究论证,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更好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蓝色国土”安全。加快推进海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海事司法能力建设,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加强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认真总结涉港澳台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依法审理执行案件的同时,注重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与司法相关的内容,保障两岸暨港澳经贸往来。
(五)依法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针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所具有的社会道德属性及其个性特点,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正确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推动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升家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食品药品等侵权案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医疗和健康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引导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促进就业创业和教育公平。依法审理涉及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案件,破除用人单位的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依法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形成以创业带就业的新机制。依法审理涉及教育领域的案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教育公平。
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法受理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引发的社会保险纠纷,维护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坚持民事审判六项原则,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依法保护产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产权保护越完善,就越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新的科技革命为我们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如果产权保护出现障碍,产权人的创业、创新积极性将受到遏制,科技也难以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已经从制度层面对各类产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关键在于严格落实,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产权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具有产权性质的权利实行全面保护,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是尊重契约自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9年新合同法生效后,我国已建立起以“严格合同主义”为特征的合同法律体系。只要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倡导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切实尊重契约自由。同时,还应当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契约自由是基础,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增加社会财富。契约正义是克服契约自由弊端的矫正器,应当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实现其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努力实现契约正义。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商事权利类型多样化、权利主体多元化、权利诉求多样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坚持对各类权利主体平等保护,既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新体制、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在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的必然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但是还应当看到,在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平衡各类利益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明显提升,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当事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逃避责任等现象。我国民事立法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位一体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奠定了坚实基础。要准确把握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三者协调统一的关系,综合运用保护权利、明确义务、落实责任等手段,依法保护民事权利,明确判定民事义务,着重培育责任意识,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自觉规范民事商事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五是倡导诚实守信。诚实信用是民事商事法律规范中的核心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通过过错分析、责任认定等形式,弘扬诚信理念。要通过缔约过失、违约责任等制度运用,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凸显对违背诚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充分尊重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全面评估个案裁判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和文化建设的影响,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裁判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追求,确保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六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既确保实体公正,又确保程序公正。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准确把握民事商事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内涵,正确适用实体法律。同时,严格按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在每一个诉讼环节都要充分体现诉讼权利行使和诉讼义务履行的公平性,实现民事诉讼程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职能。要充分认识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摒弃和纠正不尊重当事人诉权、辩论权、陈述权、知情权,以及怠于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等错误观念和做法。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不同程序各自的职能,坚决克服同质化现象,促进民事诉讼程序整体效益的发挥。要大力推进繁简分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引导法官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等程序规定,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及时有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三、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当事人起诉材料,不得将材料直接转审判环节而“一推了事”,不得设置法外条件限制当事人诉权。加强对民事商事案件受理形势的分析研判,明确新类型案件立案标准。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好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精神,实现对外方便群众、对内服务法官的目标。坚持用改革思维破解“案多人少”难题,在立案环节高度重视做好案件繁简分流,推动可调解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分别进入调解、审判“快车道”。
着力提升审判质量。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裁量权,要切实保障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公正、独立行使权力,破除审判权运行行政化。准确定位和发挥一、二审功能,一审程序着重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时定分止争;二审程序着重解决事实与法律争议,积极提供规则指引,实现二审终审。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主导地位,切实发挥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大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简单民事商事一审案件要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其他案件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科学定位,坚决依法纠错,同时严格区分审判瑕疵与司法错误,依法维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不断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标准;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审理好抗诉再审案件,完善再审案件改判标准。发挥审判监督的反向审视功能,加强错案分析,发现和弥补审判机制漏洞,切实以纠促防、以纠促廉,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错案的发生。
创新执行模式。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下决心解决“执行乱”问题。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系统,健全远程指挥和网络查控体系,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推广应用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和全程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数字化、智能化、透明化水平。着力完善执行规范化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切实将执行权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通过与审判协调,依法加大以保全促执行的力度,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助执行、跨区域协同执行工作机制。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执行积案清理、反干预执行等专项活动成果,深入总结经验,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拓展司法调解范围。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先行调解原则,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指导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可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具备条件的要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服务中心,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要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方式化解纠纷,鼓励当事人协商和解。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和登记立案后的调解工作,促进缓解审判压力。发挥律师、技术专家的专业技能优势,推动建立专家调解员制度。支持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案件。
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注重利用人民调解程序便捷、形式灵活的特点,支持在消费、物业、交通事故等领域开展专业调解,减少诉讼。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支持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针对工程承包、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纠纷,积极支持和推动商会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针对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配合。要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制度,依法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支持和保障,实现涉农纠纷仲裁与诉讼合理衔接。支持公证机关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加快研究并协调建立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债权文书公证程序、电子督促程序等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可以利用网络开展在线调解。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审慎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为非诉解纷方式提供司法保障。
(三)深化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开展设立专门家事审判庭试点工作。继续深化、扩大少年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少年审判制度。推动建立金融、破产、环境资源等专门审判庭。以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推进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认真总结一些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经验,继续探索推进“三合一”改革。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促进提升执行效率,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稳妥有序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坚持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避免出现“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现象,防止人民陪审员职业化、法官化倾向。改革选任条件,完善选任方式,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更集中地反映民意、凝聚民智,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扩大参审范围,完善履职保障,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效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对医疗、金融、证券、互联网、环境损害等专业性较强的民事商事案件,积极探索专业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陪审员制度,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建立符合民事商事案件特点的司法辅助工作机制。随着新经济、新技术的发展,民事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要针对案件不同特点,强化司法辅助功能,积极探索完善法律事实查明机制。在推进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同步优化审判组织架构,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作用。在家事审判中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官制度,协助调查家事纠纷,协助调节家事关系、解决家事纠纷。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进一步探索技术调查官辅助审判制度,明确技术调查官管理模式、职权行使方式和法律责任,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中立性。
依托信息化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诉讼进程。坚持依法全面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应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设置任何障碍。对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充分借助各种新媒体,通过庭审直播、图文直播等方式最大程度向社会公开,发挥庭审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努力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各级法院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五大发展,依法保护各类民事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中国审判》2016年5月总第135期 p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