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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审结首起破坏军事通信案

  发布时间:2008-08-18 17:57:33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被告人李治法、周敏生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此类案件。

    2008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治法雇用被告人周敏生驾驶挖掘机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至南安头村公路东侧其责任田挖苹果树坑时,二被告人无视责任田中的光缆标记牌,违章作业,将陇海线三门峡焦村段国防光缆挖断,致使陇海线国防动员干线业务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821元、间接经济损失1814400元。光缆被挖断后,被告人周敏生驾车离开,被告人李治法之子李军革即到灵宝市长线局反映情况,长线局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被挖断的是国防光缆,即给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地区通信网络管理灵宝段负责维修看护人员陈芬红打电话说明情况,后被告人李治法协助陈芬红等维修人员抢修光缆,当天14时30分,中断光缆全部修复。案发后,被告人李治法、周敏生家属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地区通信网络管理办公室经济损失10000元,该管理办公室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并请求对二被告人酌情处罚。

    2005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将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治法、周敏生过失破坏军事通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被告人李治法发现地下光缆被挖断后,其亲属主动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告人李治法协助维修人员抢修线路,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治法、周敏生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因此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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