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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2-27 16:13:01


    灵宝法院网讯  2015年2月11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2066.85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均系该市豫灵镇人。去年8月10日下午17时许,赵某和张某在豫灵镇某广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某用空心钢管将赵某头部打伤,并用脚在赵某的孙子赵某鹏头上踩了三四脚,后赵某用长钢管将张某左腿打伤,用拳头将张某母亲潘某左侧面部打伤。后经灵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原被告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原告伤情在豫灵镇中心卫生院检查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头皮破裂、头皮血肿。原告赵某受伤后,其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952.64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赵某遂于2015年1月26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张某在和原告赵某发生纠纷后,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的行为客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诱因,故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张某责任。综合案件情况,该院认为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7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各方都没有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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