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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盗电动车被车主“逮现行”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11 16:05:07


   灵宝法院网讯  电动车的车钥匙都有其“闻盗”功能,36岁的狄某趁无人之际潜入一家属楼,盗窃停放在楼梯口的电动车,后失主孙某启用电动车钥匙搜寻,遂通过报警声找到了自己的“坐骑”。为将偷车贼绳之以法,孙某假装路人守在电动车的周围,后狄某走向电动车被失主孙某当场逮了现行并报警。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狄某窜至灵宝市步行街某号楼3单元1楼楼道口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枣红色绿佳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停放在富士路“吉庆茶烟酒”店门口。次日6时许,被告人狄某准备骑该车离开时,被已找到该车并守候在该车旁的失主孙某抓获并报警,后市公安局尹庄派出所根据110指令,迅速赶赴现场将盗窃电动自行车嫌疑人狄某当场抓获。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630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孙某。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狄某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8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狄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狄某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狄某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狄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电动车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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