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促进全市法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有效破解“四风”难题。3月12日,三门峡市法院印发了《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实施办法》明确了审务督察的责任主体。审务督察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设立审务督察办公室。督察人员有权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收集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要求被督察对象作出说明和解释,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实施办法》突出了审务督察的督察重点。重点对上级法院和本院重要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廉政制度和廉政措施执行情况、庭审制度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文明接访和文明执法要求的落实情况、诉讼收费及涉案款物管理情况、司法强制措施使用情况、警车及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作风纪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情况等十个方面进行督察。
《实施办法》规范了审务督察的督察方式。审务督察采取明查暗访方式进行,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严格按要求出示审务督察证件,每周必须开展一次审务督察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两次暗访督察活动。
《实施办法》理顺了审务督察的工作流程。审务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交由被督察对象核对签名;对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报院长批准后,由督察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察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审务督察部门在督察任务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督察报告,对督察情况做出分析与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