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历史进程中,法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格和豪情:一切为了公平正义。所有的裁判都必须是正义之声音,所有的法官都必须是正义之人,所有的审判活动都必须遵从程序正义之底线。
若问法官的时间都去哪儿了?答案当然是都被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事业占去了。可以说,法院的一切,法官的一生,都完全是为了公平正义,这就是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既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总目标,也是对所有法官发出的总动员令。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历史进程中,法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格和豪情:一切为了公平正义。
所有的裁判都必须是正义之声音。公平正义是评判一切社会善恶的首要标准,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生命,同样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如果正义有声音,裁判就是正义的声音”。这是对法院工作和司法的本质最生动、最深刻的描述和定位。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往往被视为是正义的喉舌或正义的自动售货机。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都必须充分捍卫和促进公平正义,都必须符合和满足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都必须是弘扬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背离。周强院长也曾经谆谆教导全体法官:不要让不公正的判决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伴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裁判文书公然践踏法律的违法现象逐渐减少。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往往机械司法,只注重裁判的合法性解读,却忽视公平正义原则,作出的裁判虽然表面上似乎非常合法,但在实质意义上属于严重的司法不公,甚至与社会传统美德或主流价值观格格不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普遍难以接受并予以指责。“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诸如此类的裁判显然是隐性的、但危害性更大的司法不公。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异常复杂严峻的社会背景下,司法不公往往会演变成为社会矛盾的热点,甚至会累积成为爆发点,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法治秩序。因此,确保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所有的法官都必须是正义之人。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马克思也盛赞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同样,法官权力有多大,其道义责任就有多重,品格修养就要有多高,要不然就会走向歧途而贻害无穷。对司法者人格的高度信赖,正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因此,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品德比能力更重要,是一种充分体现“厚德载物、德行天下”的极为特殊的法律行当。“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守门人,法官必须具备卓尔不群的高尚品格,必须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或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否则,就会在金钱和利益面前丧失良知、人格和职业道德,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就必然会愈演愈烈,国家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就会受到严重冲击。“如果司法机关被认为是腐化的、有偏见的、或者没有伦理的,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的尊敬就会走向末路”。事实上,一旦法官被视为品格低下或邪恶之人,无论其裁判结果如何,都必然会遭致当事人和公众的普遍质疑和鄙视,那么全社会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以及对法治的尊重就会荡然无存。我国法学家史尚宽一针见血地指出:“虽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法官的品格修养绝不是个人的小节问题,而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前途和法治建设的命运。正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如果我们不维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将不维持我们。因此,确保每一位法官都是正义之人,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
所有的审判活动都必须遵从程序正义之底线。在现代司法领域,程序正义优先的司法理念始终占据核心地位。这是因为,程序正义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手段和必要保障;通过程序正义抵达实体正义的彼岸,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司法文明的根本标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必须始终坚守程序正义之底线,始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一是要始终追求低廉的公平正义,坚持“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和讼累,防止出现人民群众因打官司致贫、返贫现象;二是始终追求干净的公平正义,严厉杜绝肮脏的权钱交易,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务必采取零容忍和一以贯之的高压态势;三是始终追求所有人的公平正义,坚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原则,严厉禁止特权、禁止歧视;四是始终追求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坚持阳光司法和司法透明,全面推行司法公开,禁止故弄玄虚的司法神秘主义;五是始终追求及时的公平正义,千方百计提高司法效率,防止迟来的正义和拖延的正义;六是始终追求充分的公平正义,坚决捍卫法治社会的黄金规则: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益;七是始终追求便利的公平正义,大力实施便民亲民、及时快捷的司法政策,确保法庭使用者的高度满意率,防止烦琐的正义和粗糙的正义。总之,确保每项审判活动都必须遵从程序正义之底线,从体制机制上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