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45岁的王坤小学肄业后,自1990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因盗窃身陷铁窗,累计被关押19年,出狱后短短不到4个月,临近年关之际,又一次因为盗窃将自己送进班房。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3647元,其中3597元追退失主王芳,50元予以追缴。
家住灵宝市尹庄镇某村的王坤,1990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19日减刑刑满释放;2012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先后三次入狱仍不知悔改,后于2013年9月12日7时许,王坤在灵宝市弘农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处,发现王芳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沿弘农路由北向南行驶,因堵车车速较慢,就尾随其后,趁其不备,打开该摩托车后备箱,将后备箱内的手提包盗走。被盗手提包内装有现金160元及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部LG牌手机等物品。后王坤将苹果4S手机销赃得款50元,连同所盗160元现金均予以挥霍,其余物品丢弃。经评估,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3437元。2013年9月14日,王坤以涉嫌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3年12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坤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岁末年初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多发期, 在不少市民开始憧憬着如何过年的同时,各式各样的不法分子采取多种手段也在打量着你的钱财,想着怎么找您“借”点钱回家过年。望广大市民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警觉,保护好自己财产,遇到不寻常的事件发生时,需要冷静思考,从容应对,莫起贪念,必要时尽早报警求助,以减少或避免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