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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用法律给力 农民老汉获赔喜笑颜

  发布时间:2013-12-05 14:20:27


    灵宝法院网讯  75岁的李老汉平日在家务农,闲暇时与三五好友打打牌、唠唠嗑,生活好不惬意。近来大伙却见他愁眉不展,原来是他买的玉米种子惹的祸,因种子质量问题老汉与卖种子的老板周某结下“怨”,后经协调屡遭不顺,无奈的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2013年4月,原告李老汉到被告周某的种子店购买玉米种子用于耕种。玉米长大后,李老汉发现大多数出现灰包、无包、无籽等现象,原告认为是玉米种子有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故要求被告赔偿。期间原被告经故县工商所协调,签署协议书一份,由被告补偿原告3500元。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引发本次诉讼。审理中,被告认为协议无效,不同意履行协议,致案件未能调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老汉与被告周某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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