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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私敛民财被判偿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13-12-02 10:46:58


    灵宝法院网讯 给音乐会所干了两个月的封堵临街门窗的工程,完工后打了领条却迟迟未见自己的劳动报酬,杜未、荆雷两人不得不将将音乐会所老板鲁国庆、分包方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蔡文辉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偿付工程款。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蔡文辉共同偿付原告杜未、荆雷劳动报酬12350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原告杜未、荆雷要求被告鲁国庆偿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份,被告鲁国庆将自己在灵宝市区五龙美食一条街上经营的一个KTV音乐会所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蔡文辉。装修期间,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蔡文辉分多次从被告鲁国庆处领走工程款。2011年7月份,原告杜未、荆雷从蔡文辉处承包了封堵音乐会所门窗的劳务。二原告完工后,经被告蔡文辉验收,原告杜未于同年9月21日书写工程款为12350元的一张领条,蔡文辉在领条上签上自己名字,但原告杜未、荆雷未能领取劳务报酬。同年12月5日蔡文辉又向原告杜未、荆雷出具了“土建垒门窗12350元”的清单一张,而原告杜未、荆雷历经两年时间仍未得到分文报酬,不得不到法院起诉。

    面对杜未、荆雷的起诉,被告鲁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蔡文辉和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出庭应诉,甚至连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法庭上被告鲁国庆辩称,自己将装修音乐会所的工程发包给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蔡文辉,装修过程中,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蔡文辉分多次已领走工程款,承包方二被告将封堵门窗的活分包给原告杜未、荆雷。被告鲁国庆认为该笔劳务款应由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被告蔡文辉负担,与己无关。随后被告鲁国庆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代理人钟非签收的领款条2张和蔡文辉签收的领款条4张,以此证明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蔡文辉承包其KTV音乐会装修改造工程并领取装修款的情况。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未、荆雷从被告蔡文辉处承包工程并按照要求完成,被告蔡文辉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杜未、荆雷出示了验收清单,并在原告杜未书写的领条上签字,被告蔡文辉应当偿付该款。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蔡文辉共同承包音乐会所的装修工程,二被告将封堵门窗的工程共同分包给原告,理应共同承担偿付原告杜未、荆雷劳动报酬的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杜未、荆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按利息从结算之日即2011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鲁国庆的辩解理由充分,法院予以认可。原告杜未、荆雷要求被告鲁国庆偿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无证据证明,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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