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论坛

发挥基层法院优势 让审判服务民生

  发布时间:2008-05-07 11:44:42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以独立的篇章进行了详细阐述,表明了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表示,“要切实发挥审判工作调节社会矛盾的职能,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审判研究。”可见最高院对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民生问题同样寄予了高度关注。为此,作为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深入贯彻领会这一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优势,让审判工作积极服务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而且互相冲突,民生问题也随之凸显。妥善解决民生问题,实现共同富裕全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兴衰成败。民生问题体系庞大,内涵丰富,相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而言,民生问题主要体现在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等方面,作为人民法院,核心问题就是要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十七大报告在关于民生问题的阐述中特别提出了“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权,担负着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同样肩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数的80%以上,涉及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促进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基层法院一定要更加深刻地领会党中央关于民生问题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建立服务民生的长效机制,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

 基层法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优势,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一、不断提高审判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要维护司法公正,第一要务就是案件的审判。基层法院肩负着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的审判任务,所以更应该再提高审判水平上下功夫,作为基层法院的干警,首先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立足审判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牢固树立铁案思想和精品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尽最大努力将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精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还要注重依法公开高效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在基层法院,有时因为审判资源不足或者当事人地处偏远文书不易送达、联系不畅通等原因,一些案件效率不高,结案周期过长,导致一些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基层法院应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审限预警制度,从立案到审判中的每个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紧密衔接,用制度提高效率,依法严格执行审限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能效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要注重方式方法,准确运用法律。对涉及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容易引发矛盾激化或集体上访的敏感案件,更要及时妥善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妥善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注意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理好涉及民生民权的各类案件;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时,应注意准确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是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一种价值,在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时,法官应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照顾处于弱势地位方的利益,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部分或全部损失。在执行工作中应坚持“讲法说理、平息纠纷”的原则,推行人性化执行,自觉提高和谐执行意识,坚持执行和解与强制执行并重。

落实司法利民便民措施,不断完善便捷高效的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实行司法人文关怀。对于涉及改革的新类型案件,审判法官站在发展的高度,认真分析产生纠纷的历史背景,积极支持依法进行各项改革,确保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结案的则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的也要做好疏导、解释和说理,真正达到案了事了的审判效果。完善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从而真正在法院审判中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思想。

 

 二、深入开展“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不断加快步伐,在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中,广泛推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但是这种审判方式,是一种极其缜密的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参与运作的程序或过程。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普遍欠缺,不但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还导致矛盾出现后,人们不能很好地对自身合法利益的受损进行司法救济。如果不考虑当地群众的诉讼能力不足而单纯采取这种坐堂问案的方式,就会导致一些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不有效维护,导致人民法院的信誉受损。对此,基层法院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让法官走进基层,让法律进入乡村,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灵宝法院深入开展的“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律服务工作深入乡村。基层法院应在辖区内普遍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要定期在大型活动场所、集市等人口集中的地方以及偏远山村进行流动性的法律宣传,通过摆放宣传版面、发放法律资料、义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深入了解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救济能力。我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各乡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社会领域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30多个,主动为法律联系点的干部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000余份,在乡村、集市、社区开展法律咨询11次,到企业、学校上法律课9次,深受当地群众欢迎。同时深入调查分析法律联系点涉法涉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帮助联系点解决实际问题,预防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二是实行案件巡回审理制度,使典型案件的审理进入乡村。基层法院应鼓励法官走出办公室,走出审判庭,走进基层,有的放矢地拓展巡回审理阵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要选取那些社会影响大、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或者当事人生活困难、行动不便、当事人所在地交通不便的案件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巡回审理,审判人员通过判后说法,针对案件的特点向旁听群众现场讲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一方面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效果,另一方面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例如我院针对焦村镇李家山附近赡养案件较多的特点,选择了一起赡养案就地开庭,不仅让群众熟悉了庭审程序规定,也受到了法治教育。

 三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消化在基层。基层法院大量的案件来自基层农村,人民调解员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层法院应通过多种形式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能动性,加强对他们日常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缓解法院压力,有效化解矛盾。人民法庭应与人民调解员建立联系网络,帮助人民调解员组织完善机构,制定日常工作制度;要对民调主任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反馈制度以及案件委托调解制度;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审理时及时与调解委员会勾通,邀请他们参加庭审,对一些简单的案件,在诉前诉中可委托人员调解委员会调解。我院制定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意见》,有计划地开展对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了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通过以上活动的进行,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了民调组织的应有作用,最大限度地将各类社会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三、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完善执行救助机制。

 司法救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落实司法救助工作,更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威信。基层法院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完善特困群众执行救助机制,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的起官司,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除了对诉讼费交纳范围与标准作了较大调整外,还特别作出了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尤其在立案环节,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司法救助,给当事人迈向司法之门营建了“绿色通道”。对此,基层法院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按规定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流程管理,明确立案、审理和执行各阶段法官在救助工作中的互相配合和职责分工,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时要加大宣传,提高困难群众寻求司法救助的主动性,并拓展司法救助领域,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救助。

 司法救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对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生活又面临困难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也在不少法院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设立执行救助基金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法院将积极推进执行救助基金的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在一些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造成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白条,很多申请执行人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本身就很贫困,特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后,面临着医疗和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救助,便会感到无助、绝望,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对执行产生误解,到处投诉、上访,这不仅产生了更加尖锐的矛盾,同时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人民法院应想尽一切办法,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建立司法执行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执行案件,按一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补助,以期通过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问题,对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责任编辑:刘赞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49691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