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家住河南灵宝市的王某与妻子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导致两人感情不和,近日,王某以自己未亲自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到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1996年7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 12月李某让其弟弟李某某携带王某和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双方近期照片等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处办理结婚登记。李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代替王某和李某签名后,婚姻登记机关给其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王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分歧,产生纠纷,导致两人关系恶化。王某认为,自己本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处在对到场的申请人的身份未进行仔细查证的情况下就单方给李某某颁发了结婚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灵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发结婚证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当对到场的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查证,确认其与真正要求结婚的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相符,即审查确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亲自到场。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办理王某与李某申请结婚登记时,未查明王某与李某未亲自到场的事实就颁发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为王某及李某登记颁发的第221号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