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0日,在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的村委大院内,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正在开庭审理一起集体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案,100余名村民自发前来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官还以案释法,就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向旁听群众做了讲解,使在场群众受到活生生的法制教育,收到良好效果。
1998年,尹庄镇涧西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段某签订荒滩治理合同,约定段某在1999年12月31日前将150亩滩地治理成土层厚度不低于30公分的水旱保丰的土地,自2000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五年内其治理的土地由段某无偿使用,从2005年元月1日起,段某应以每年每亩110元的价格向村委交纳承包费10年不变。2008年3月,尹庄镇涧西村村委会以被告段某没有尽到合同约定义务,治理荒滩面积不足150亩,且拒绝缴纳2005年元月至今的土地承包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段某交纳所欠承包费,且解除与被告的滩地治理合同,收回治理土地。
由于该案涉及到涧西村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群众对庭审较为关注,于是法院就到案发地巡回开庭,以方便群众旁听。庭审过程中,双方对2005年至今的土地承包费均无争议,但就双方是否尽到合同约定义务争议极大,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鉴于该案关系村民集体利益,且涉及到邻村就该承包地南端一部分土地的权属争议,案情较为复杂,法官没有做处当庭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官还结合实际案例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土地承包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让在场群众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制课,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