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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执行常识

  发布时间:2008-04-25 08:17:55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通知精神,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标的数额发生变化。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二○○八年四月一日正式实施,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期间有新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执行案件的管辖有新规定:《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管辖。

    四、什么是妨碍诉讼和执行行为以及妨碍诉讼和执行的法律责任:《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执行的行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和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六、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大了妨碍诉讼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七、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已经是其法定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受到相应处罚:《民诉法》第二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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