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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酿祸端 而立之年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3-10-18 10:05:39


    灵宝法院网讯  年仅4岁的孩子还未享受到生活的美好便匆匆的离开人世,父母亲悲恸欲绝,“假面医生”何军置他人生命和健康于不顾,违规使用药物导致他人死亡,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何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何军在灵宝市寺河乡其父亲何大山开办的“某村卫生所”工作。2012年8月1日早上,河南省鄢陵县彭店乡东油坊村张磊辉因其孩子张喆(男,2009年6月1日出生)腹泻,到该卫生所就诊,被告人何军为张喆开了口服药物。当日下午3时许,张喆病情未见好转,再次来该卫生所就诊,被告人何军在给张喆输注头孢曲松钠时,未作皮试,致使张喆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又注射盐酸肾上腺素进行急救,并与张磊辉一同将张喆送往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张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喆符合因患腹泻在静脉输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引起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经查,被告人何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其注射用的盐酸肾上腺素批号为0909102,有效期止2011年8月。案发后,被告人何军亲属赔偿被害人张喆亲属损失共计52000元。何军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8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于2012年12月26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何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军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军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喆亲属损失52000元,对被告人何军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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