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灵宝法院积极采取司法建议手段服务地方发展

  发布时间:2013-10-14 11:02:28


    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始终把司法建议作为审判工作延伸、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

    司法建议是法院能动司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司法服务手段,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司法建议公开,既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质量,解决司法建议反馈率低、受众较少、司法建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保证司法建议的效果,又是法院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系完善的重要方式,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具有重大意义。

    近日,灵宝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常文辉、张忠弟、曹琳雪玩忽职守一案时,发现“8.31”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除驾驶员郭世平持伪证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外,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管不力;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关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工作与实际工作脱节等也是重要原因。

    对此,灵宝法院对上述相关部门发出以下司法建议:一是加强对执法干部教育,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使他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而更好的规范行业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学习道路运输方面的规章、规定,不能使学习流于形式,要加强监督,利用讲课、考试等形式确保学习成效。如,根据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等规定,驻站监督员只要认真学习,掌握规定内容,完全可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郭世平所持从业资格证系伪证,但是由于驻站监督员未能加强学习,责任心不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给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三是要加强检查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有效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对各种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本次事故发生,暴露出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如: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超速,对监控平台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核不严,对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监管不力等等。其实质在于监督不力,执法不严。因此,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四是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事故当天,驻站监督员行政上班时间和客车发车时间不符,驻站监督员在当天履行监督检查客运站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时,出现遗漏;按照《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监督管理规定》,驻站监督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为了使该制度落到实处,灵宝市运管所制定了《驻站监督员对客运站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在相关内容里规定“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驻站监督员每天对进出客运站客车的从业资格进行抽查”,而如何抽查,每天抽查多少台,多少天轮流每辆车抽查一遍等,均没有详细规定,驻站监督员工作随意性太强,部分车辆出现遗漏。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完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切实将监督检查职责落到实处。五是建议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和集中整治,治理纠正道路运势市场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建议发出后,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运输管理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及时做出以下复函:一是加强执法教育及业务学习,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抓学习制度的落实,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履职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加强营运客车源头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态监控、定期检测、重点监管,以高压态势,督促企业自觉排查枝连全隐患,加强驻站监督管理,细化监管内容,对重点岗位,严格监控。三是深入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督促各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督促农村客运线路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加强对“三品”检查,确保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快速发展。

    据统计,今年灵宝法院已经根据审判实际发出四起司法建议,均得到积极回应。

责任编辑:刘赞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08878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