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3年10月12日下午,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终达成协议,随后法官亲自将款送到当事人手里。第三人郭成领到款后激动地说道,“真是麻烦你们了,真老远的地方你们还亲自送过来退还的钱,这事情不仅调解的好,还能让我安心的出去打工赚钱了。咱法院的法官,中!”。
原来,2000年1月1日,原告王宝与被告张忠诚签订了一份《租挡字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借款28500元,月利率1分,原告将位于灵宝市尹庄镇某村自己的宅基地建造的宅院抵押于被告,原告将借款本息清偿后,被告将宅院退还原告。字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将借款28500元借给原告,原告将宅院钥匙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被告。同年,被告以28500元的价款将宅院出售于第三人郭成,并将宅院钥匙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第三人郭成。第三人郭成在占有上述宅院期间,将房屋及院落、围墙进行了装修。2013年1月,原告要求返还宅院,后经尹庄镇留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不成,故引起诉讼。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多次打电话、进当事人家中进行说服,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宝给付第三人郭成借款本息及装修费用90000元,于三日内付款8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4年3月16日前付清。第三人郭成定于三日内将位于灵宝市尹庄镇留村六组原告王宝建造的宅院返还原告王宝。至此,该案件顺利调解结束。12日下午,法官带着原告王宝送交的80000元钱亲自送到第三人郭成手中,郭成也履行约定把房产证放心的交给了办案的法官。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