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未参与抢劫却两次助抢劫犯逃匿并藏身,与民警玩起了“捉迷藏”,最终获刑罚结束了这场担惊受怕的马拉松之旅。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韩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左飞、袁辉、张星(三人已判刑)等人在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李东家中持刀抢劫。被告人韩明及杨华(已判刑)明知左飞等人实施抢劫,仍为左飞提供现金2000余元帮助其逃匿,后在左飞回到灵宝市时又为其提供现金1000余元,并帮助左飞在灵宝市租房藏匿。2011年11月1日,左飞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16日,公安局在办理张星、左飞等人涉嫌抢劫一案过程中,发现杨华、韩明在该案中涉嫌窝藏被告人左飞等人。2011年7月3日,在灵宝市东关村七组杨华门口将其抓获,后被判刑。2011年7月6日,被告人韩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空洞型肺结核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明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对其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