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利用互联网敲诈他人93万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同山是灵宝市朱阳镇闫家驮村农民,其子刘鹏飞大学毕业后待业在家。2011年始,刘同山与其子刘鹏飞在互联网发帖称当地某公司违法占地、组织黑社会等,先后两次向公司董事长罗某索要现金33万元。2012年2月21日,被害人罗某到灵宝市公安局报案称刘同山对其敲诈勒索。刘同山再次指使其子刘鹏飞联络网络记者在互联网发贴称罗某的低产田项目违反国家规定、栽植基地掠夺农民土地等,又向罗某勒索60万元。面对两父子的疯狂勒索,公安机关在掌握大量证据后于2012年12月12日将两人抓获。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同山、刘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互联网发帖诋毁名誉和给被害人手机发送短信相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同山系主犯,其子刘鹏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