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申某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申某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申某经济损失38399.92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申某经济损失8228.55元。
原告申某及路某均系半挂货车的司机。2013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路某驾驶半挂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中与被告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刮擦,双方为此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协商处理事故。双方协商期间,李某驾驶被告郑州昆仑物流公司的半挂货车突然侵线行驶,致使三车相撞并起火。造成李某、路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申某及李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的乘车人李某某、被告杨某驾驶货车上的乘车人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申某被送至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5月2日,原告出院,医嘱半年内门诊复查,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39340.91元。后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警第二大队于2013年4月22日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路某和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申某治疗期间,均为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为此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4857.03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被告郑州昆仑物流公司的半挂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夜间驾驶应降低车速的规定,与路边发生事故后未设置安全标志的路某驾驶的半挂货车及被告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李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某、杨某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郑州昆仑物流公司的半挂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杨某所有的货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事故中受伤的申某、杨某相对于事故货车构成第三者;本次事故中受伤的申某、李某相对于事故货车构成第三者,本案保留案外人杨某、李某应得的赔偿份额,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