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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违规操作酿悲剧 事发后积极赔偿从轻罚

  发布时间:2013-08-13 16:58:43


    灵宝法院网讯  虽说十次车祸九次快,但违规操作同样也会导致恶性交通事故,成为“马路杀手”。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0月6日6时45分许,被告人樊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导致行至南幅833KM+750M处时,当时因天气原因能见度低,被告人却未按规定降低车速,与前方因道路堵塞停放在道路上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和刘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刮擦,后又撞击叶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尾部,推移重型半挂货车撞击前方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致被告人樊某受伤及其中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上的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任某均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樊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兰某现已赔偿被害人任某亲属各项损失210000元;被告人樊某已赔偿任某亲属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经济损失8000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致二人死亡,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樊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樊某和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兰某现已赔偿被害人任某亲属各项损失,被告人樊某又与被害人李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其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任某、李某亲属均对被告人樊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樊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司机朋友们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一定要按规定安全操作,否则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将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财产甚至生命损失,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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