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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烈日炎炎 真情送达

  发布时间:2013-08-13 11:04:40






    灵宝法院网讯  “你们为我的事情四处奔波,我都看在眼里,知道你们是好法官,是真心实意为我讨公道的。我要好好的生活下去。” 这是8月12日下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主审法官后备组组长进占魁、审判员窦天星头顶烈日登门送达文书时被烧伤当事人孙燕的真实感言。

    2011年6月2日11时许,孙燕与同事晏霞在做浸漆工作时,蓄热元件摩擦产生静电引发火灾,将孙燕与同事晏霞烧伤。孙燕伤情为:双下肢瘢痕痉挛畸形;灵宝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救治被告孙燕花费医疗费用505628.24元。2012年5月16日至5月25日,孙燕在西安西京医院住院治疗9天,由其丈夫护理,花费医药费23072.47元,交通费、食宿费均由孙燕支付。同年6月12日,灵宝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通知书,认定被告孙燕所受伤害为工伤;12月17日,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孙燕所受伤害为工伤 ,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无护理级别。2013年2月5日,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书,裁决由而原告灵宝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燕工伤保险待遇238869.47元,并支付孙燕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作劳动能力鉴定的交通费606元;合计239475.47元。灵宝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以孙燕“不在公司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非因工作原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为火灾事故埋下严重隐患。孙燕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失”为由向灵宝法院起诉,诉请不承担孙燕的工伤保险待遇。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孙艳的工伤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故原告灵宝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孙燕要求原告灵宝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作劳动能力鉴定的交通费等共计239475.47元,符合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灵宝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孙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9475.47元。

    8月9日(周五)庭审结束后,民事主审法官后备组组长进占魁就交代主审法官窦天星12日(周一)必须把判决书出出来,他要去看望被烧伤的当事人孙燕及家人,亲自将判决文书送到孙燕手上。8月12日下午,当两位法官提着买来的新鲜水果走进孙燕家的大门,组长进占魁顾不上拿出礼品,便开始询问孙燕的伤情,了解孙燕目前的治疗状况,安慰家人们不要气馁,要鼓励孙燕勇敢面对生活。孙燕的母亲不断擦着眼泪,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对法官亲自送达文书给予赞赏。

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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