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在自家田地上干农活,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稍有不慎,便容易引发火灾。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现年71岁的被告人尚某于2013年3月8日中午12时许,在朱阳镇麻家河村6组自家承包地干活时,吸烟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田边,烟头引燃了地里的玉米杆,引发灵宝市朱阳镇麻家河村“小岭”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1.1875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375公顷。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失火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失火后积极参加扑救,有自首的情节。另外,经走访了解到被告尚某对受损村集体及村民事后积极赔偿损失,村民要求对尚某从轻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年龄、身体状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