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军由于手头紧,遂驾驶摩托车窜至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村部北边一道路旁,藏于路边一桐树后寻找下手对象,被害人张霞刚下班手提挎包从路对面走来,刘军在张霞经过时趁她不注意将其推倒在路边草地上,用手摁住张霞脸部和嘴部,让其交出钱财,张霞不肯,这时刘军发现路边有车辆经过,被告人刘军不敢多留赶紧逃走,犯罪未得逞。后刘军想到自己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但又怕被张霞认出,于是主动打电话报案,谎称其摩托车被别人抢走。民警到场后,将两人带至文峪村村部,经讯问,被告人刘军最终承认其抢劫张霞的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刘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谎称自己的摩托车被抢,其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意图,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因而不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