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化解一起28位民工讨薪案。
2008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灵宝市某矿业公司将自己矿山工程的部分掘进工程,分别承包给吴某、陈某、陈世某,该3人又将工程的转运矿渣劳务承包给李某,李某招用了卢伟等28位民工,为其干劳务,拖欠28人工资共计445600元。卢伟等28位民工,于2012年9月27日,向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灵宝市某矿业公司、吴某、陈某、陈世某、李某支付卢伟等28人工资共计445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灵宝市某矿业公司、吴某、陈某、陈世某,对裁决不服,分别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
灵宝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因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又是28位民工,涉及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该案高度重视,抽调高素质法官组成合议庭,抓紧审理。因该案当事人人数众多,经与28位民工多次协商沟通,确定推举3位民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合议庭先后5次,召集5方当事人在一起调解,在做了大量工作后,28位民工与灵宝市某矿业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28位民工工资40万余元,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