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件,既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当前的春耕生产,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好评。
2002年5月,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5组将本组位于村东南名叫“鳖盖”地(又名“南岭”地)19亩土地发包给杨社奇、张益学、王宁子三人耕种收益,口头约定“每年承包费1520元,每年9月份一次性交清下年承包费,承包期限未定”,杨社奇,张益学,王宁子三人按约定交清了当年下半年承包费,即开始耕种收益,后又按约定交清了2003年至2004年承包费。后双方协商承包费变更为每年1500元,2005年王宁子将其承包土地转让给杨建庄承包经营。后15组多次杨社奇、张益学、杨建庄三人催要下欠承包费,三人以种种理由不同意交纳2005年至2007年承包费。2007年8月9日,西闫乡大字营村15组向灵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人付清2005至2007的土地承包费用并解除与三被告人的土地承包合同。
灵宝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5组与被告杨社奇、杨建庄、张益学达成的土地承包协议,被告杨社奇、杨建庄、张益学将所占用的村东南名叫“鳖盖”地(又名“南岭”地)19亩土地交还给原告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5组”,并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承包费45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三被执行人在村组对土地进行耕种时,纠集家属现场阻挠,拒不返还土地。2008年4月2日,灵宝法院执行干警驱车40多里路,来到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5组对土地进行现场测量,并在场主持土地耕种。但被告人仍然千方百计阻挠执行,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干警果断将阻碍执行的杨社奇、杨建庄拘留,使土地顺利移交给闫乡大字营村15组。后在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三被执行家属主动付清了所欠承包费,这起案件完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