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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未投交强险 发生事故判陪医疗费10000元

  发布时间:2013-06-09 13:21:49


    河南省灵宝市的张某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麻某受伤,花去医疗费14900余元。因该车辆属于机动车,张某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麻某10000元。

    2012年4月27日18时,张某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载着其女婿李某,与仅两岁多突然横过马路的小丽和发现张某骑车过来上前去拉小丽的麻某相接触,麻某、王某均倒地受伤,摩托车也倒地,张某和李某起来后扶起摩托车,王某的父亲闻讯到场后,拨打120,然后推去摩托车,麻某和王某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王某的父亲于当晚19时39分报警。因事故现场发生变动,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麻某的伤情被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14900.23元。事发后张某付给麻某1000元、王某家人支付麻某医疗费100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麻某认为张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将其撞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小丽受伤而使自己受伤,小丽的法定代理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张某及小丽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0余元。

    因事故现场被移动,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事实证明,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应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各自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虽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但经调查后出具了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明书。依据查明的事实,张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尽到较高安全注意义务,发现险情处置不当,造成麻某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麻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小丽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使自己受伤,进而经济受到损失,小丽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判决张某承担麻某60%的赔偿责任,小丽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张某驾驶的助力车动力燃料是汽油,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没有脚踏装置,不符合国家关于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标准,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依法应当购买交强险。张某作为本案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为该车购买交强险,对麻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贴士:部分助力车也要买交强险哦!目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的人越来越多,但老百姓对该类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大都概念不清。本案张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设计时速高达120公里/小时,如果张某购买了交强险,只需交纳少量的保险费用,就可以将122000元的不确定事故风险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自己获益的同时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付。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称,助力车车辆所有人可持合格证、车辆大架号、发动机号等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

    温馨提示:二轮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按照排气量的不同来确定,保费分为三档:50CC及以下120元;50CC—250CC(含)180元;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国家关于《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相关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技术要求: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排气量不得大于30ml;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应小于7k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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