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日趋上升趋势,其中涉及建筑矿山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占很大比例。劳社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颁发后,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知认定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已对此予以判决支持。然而,最高院办公厅于2011年10月9日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文件第八条意见规定,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该通知颁发后,引发了执法混乱:
一是依据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判决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大多已生效,此时如果继续判决予以支持,则与(2011)442号文件冲突;如果判决不予支持,即确认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会出现执法不一、事实相同而判决不同现象。二是劳动仲裁部门目前仍按劳社部(2005)12号对此类案件裁决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判决不予支持,容易激发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引发集体突发事件,法院则成为众矢之的。三是两个文件都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文件,究竟如何适用,是否依据后者,将前面的所有判决改判,这显然有难度,如果不改判,在判决时具体适用方面,何去何从,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为妥善处理上述冲突,使法院在法律具体适用方面有章可循,我们建议应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纠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在解释出台之前,上级法院应与劳动仲裁部门沟通协调,联合下发文件,统一同一地区,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的执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