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3年4月2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针对灵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未按法律规定审查清楚被申请人的准确地址即邮寄送达仲裁文书而造成仲裁裁决书未能送达而导致仲裁裁决的不生效,分别向灵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在屈永良申请执行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邮寄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不但邮寄送达的地址与受送达人登记注册地址不符,而且邮寄后,只有存根,没有受送达人签收的邮件回执,故不能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以致该仲裁裁决书不能生效。
鉴于此,灵宝法院向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单位在以后的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我国《民事讼诉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由当事人提供且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既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省了国家的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