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利害关系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闫某、王某分别生于1970年和1971年,1990年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王某将户口迁入闫某户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二女。1997年王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此后再未返回。1998年闫某将小女送与王某抚养,双方不再来往,后王某又与他人开始共同生活。2000年至2003年间,被申请人张某经人介绍与闫某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张某用自己的头像、王某的户籍信息到灵宝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另查明,张某因假冒她人姓名骗领身份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0年,张某用骗领的王某的身份证与闫某到灵宝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6月闫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申请人闫某之母王某某等与被申请人张某因赔偿款分配产生纠纷。王某某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灵宝市民政局撤销为张某与闫某颁发的结婚证,被本院驳回,王某某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又被中院驳回。王某某等又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灵宝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与闫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在闫某与王某已实际解除同居关系的前提下,与闫某登记结婚,其行为不属于重婚行为。申请人王某某等以重婚为由要求宣告张某与闫某的婚姻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