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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未登记 亲生父母反悔与养父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3-20 09:07:18


    灵宝法院网讯  家住灵宝市的谭某夫妇因经济压力,与胡某夫妇达成口头协议,将自己刚出生20天的儿子送予胡某夫妇收养。不料几年后,谭某夫妇反悔将胡某夫妇诉至法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确认胡某与孩子的收养关系无效。

    2005年11月,谭某夫妇生育第三个儿子,在家庭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谭某夫妇决定将该小孩送人收养,经人介绍,认识了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小孩的胡某夫妇,两家人经过口头协商,胡某夫妇便抱走了小孩。2012年10月,谭某夫妇家庭经济好转,要求胡某夫妇交还孩子,遭胡某夫妇拒绝,谭某夫妇遂将胡某夫妇告上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条件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胡某夫妇收养小孩时均未满三十周岁,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依法确认胡某夫妇与该小孩的收养关系无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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