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调解由两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465.93元,原告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建某承包了被告王某家第二层楼房的加建工程,双方约定按质按量结算承包费,被告王某对施工中出现的事故不负责任。原告彭某受雇被告建某在王某家施工,约定报酬每天80元。2012年4月18日,原告在干活期间,不小心滑倒,右手去扶搅拌机时被搅拌机齿轮挤伤右手和右臂。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疗费等11989.73元,被告建某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原告通过农村医疗保险报销了一部分医药费,但双方就剩余医疗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灵宝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法医鉴定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02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原、被告的亲戚、当地村组织成员、司法协助员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同时给当事人释法讲情,使他们明白利害关系,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