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无息借款到期赖着不还,出借人索要逾期利息获法院支持。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刘某于1996年12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口头约定用两个月即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且不知去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某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