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法院故县法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坚持“执法公正”的办案原则,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近日,该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为246万元的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该院及时化解双方矛盾、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表示非常满意,对承办法官公正执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深表感谢。
据了解,2012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签订了一份坑口转让合同,约定冯某将其经营的故县镇长安岔一坑口以246万元转让给王某经营。合同签订后,王某开始投资生产设备,组织工人进入坑口施工。施工两个月后,被告冯某之父冯某某以该坑口是其开采经营的冯某无权转让为由阻止王某生产,纠纷由此产生,陈某遂诉至法院,称冯某违约,要求判令冯某支付违约金246万元及利息。
灵宝法院故县法庭承办法官赵征远受理本案后,了解到该纠纷曾经信访局诉前调解两次,均未能达成协议,现在双方对立情绪很大。仔细审阅了该案后,承办法官庭前积极联系当事人,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深入了解案情,为寻找化解双方矛盾的突破口。庭审时,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亦表示愿意对本案进行调解,冯某提出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的调解方案,但王某不同意,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庭审后,承办法官针对案情,对影响本案定性的重要证据两次外出调查取证,并两次重新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重新提出调解方案,争取调解处理本案,但因双方当事人曾发生过激烈争执,故均不愿意直接与对方沟通调解事宜。当事人每次提出的调解方案均先告知承办法官,再由承办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如此反复。但承办法官仍不辞劳苦、耐心细致地当起当事人沟通的桥梁,毫无怨言。此外,承办法官见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有成见,遂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放下彼此的成见,坦诚接受对方的意见。在承办法官赵征远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促成当事人调解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当场握手言和。当事人均表示对本案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