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因被当事人误解而背上司法不公黑锅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法院本来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却不知不觉将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扩展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矛盾,这一现象值得反思。究其原因,关键是有时司法还不能让人信服。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如何能让人信服?金桂兰等模范人物的故事或许能给人一些启迪。
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不管是宋鱼水,还是金桂兰、李增亮,都把当事人的事看得比一切都重,宋鱼水以她的辩法析理赢得人们信服,金桂兰则以对人民群众的一腔真情赢得信服;宋鱼水的司法行为张扬着现代司法理念的味道,而金桂兰和李增亮的司法行为,则弥漫着反朴归真的乡土气息:他们经常走东家访西家去调查,没有坐在审判台上的威严;他们磨破嘴皮,为了让当事人和解不惜调解七、八次甚至十来次,常常“久调不决”,不讲“效率”;金桂兰对不符立案条件的“公公状告儿媳不孝案”,没有简单的“不予受理”就完事,而是在了解情况后做了圆满的解决……金桂兰以用现代司法理念看来有点不可思议的司法行为,赢得了百姓尊敬和信服的法官,成了司法届的成功典范。其原因在于,她不仅做到了对法律负责,更重要的是她做到了对选择法律途径来处理纷争的人以及被法律触及到具体利益的人负责,因此赢得了他们的信服。
纵观金桂兰的事迹,她的成功之道还在于,作为司法人员,她深喑司法的目的。在理论上,司法的目的表述为“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能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进一步说也就是定分止争。有没有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最能直接衡量的就是人们对法律处理结果的信服程度。只有那些能够让人们信服的司法行为,才能安定人心,进而为“构建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不看具体情况,不分对象,只是一味地在形式上强调司法公正,忽略了司法的目的,那么即使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这个结果也不是最佳的状态和最理想的境界,或者说不是最成功的结果。
“在基层办案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当法律、制度不管事或者管不到的时候,靠什么?靠的是法官对人民群众的真情。”金桂兰所说的“法律制度不管事的时候”笔者认为就是指在乡土味浓厚的环境下,法律本身的规定和人们认知能力的差距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拉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拘泥于各种规定,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诸多不解和不满。我们国家正处于转型时期,城乡差别、贫富差别、文化程度、开放程度、思想观念、以及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等差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成长背景必然造就人和人的差距:在充满现代化气息的首都北京,宋鱼水面对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当事人群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很少会因此出问题。而在信息相对闭塞、经济发展仍然滞后、人们思想观念相对落后、认知能力尚不高的广大农村,一个法官想真正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事,则会和他面对的群体产生很大的差距,取得适得其反的效应。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要因为对象的不同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才能让人们从思想上真正接受法律的介入,金桂兰正是没有机械化地去操作一些规定,才有了群众的认同和尊重,才有了今天的成功,同时使司法权威真正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来。
人们已经注意到,当事人和法官争执、吵架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在好多时候被指责司法不公。其中的原因有“不理解立案程序”“举证能力低导致败诉”等因素,这些因素在法官眼里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欠缺和误解。但我们却没有注意到,正是当事人受自身客观因素限制,才决定了他们在参与诉讼中必然要表现出“弱智”和“蛮横”,因此让法院背上司法不公的黑锅。而我们又何曾想过,我们在司法的同时,有没有注意到司法这个看来是单方的行为,对于接受他的人来说,却客观上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比如在那些落后的环境中,一些司法行为对于他们,还显得有点超前,与现实情况脱节甚远,我们不能苛求他们在短期内达到较好的认知能力,只能让司法尽可能地贴近民心,安定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