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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妇女卖淫 跟头栽的不轻

  发布时间:2008-03-12 08:00:03


    灵宝法院网讯 多次以抽取1元抽头的的价格容留妇女卖淫,灵宝市一房东为这1元抽头栽得不轻。3月1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普超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54岁的王普超,是灵宝市一农民,腿脚残疾。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王普超在灵宝市区自己的房内,与卖淫女王某、刘某约定,以每次1元的价格容留卖淫妇女与嫖客嫖宿。2006年12月3日,嫖客张某与卖淫女王某又在王普超的房子嫖宿,王普超抽取一元抽头在门外放风时,被灵宝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灵宝法院一审认为,王普超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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