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为切实发挥调解手段的特殊功效,缓解执行压力,灵宝法院不断丰富措施,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一是事先释明。在调解过程中,不能以调解结案作为最终目的,而要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义务方,如不按时履行调解所确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并在调解笔录上体现。
二是附加条件。在调解书中作为一项内容明确约定: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权利人将依照原主张或相应处罚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
三是提供担保。在调解过程中,可依法或依据权利人要求,责成义务人提供财物或保证人担保履行,特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有效避免因义务人被关押而造成不能按约履行的弊端,否则可依法申请执行财产或担保人。
四是附注告知。在制作调解文书时,依据最高院的通知,附注告知当事人如不按期履行,将依照民诉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缴纳迟延履行金,以促进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五是先行提醒。有的义务人,特别是借款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由于各种原因忘记履行,为此,原承办法官需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前,以电话、书面等方式提醒义务人即时履行,以减轻义务人的额外负担及执行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