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朱阳镇果园村第三村民组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已逾三年,但土地却迟迟难以收回。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依法对该案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终于迫使这位一直态度强硬、拒不交还土地的“老赖”就范,让被强占了多三年的土地终于回归到村民小组,赢得了当地村民的一致好评。
1993年元月7日,李同固以朱阳镇福利事业综合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乙方)与朱阳镇果园村第三村民组(甲方)在朱阳镇果园村村民委员会的鉴证下,签订了2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自1993年元月1日至2008年元月1日。2008年元月1日,合同到期后,李同固在未协商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一直霸占着原租赁土地经营修理厂。2009年2月19日,果园村第三村民组在修理厂大门口张贴通知,要求李同固搬迁修理厂,李同固对此置之不理。2009年3月18日,第三村民组部分村民到修理厂与李同固协商收回土地事宜,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村民推倒了修理厂的院墙,李同固仍拒不搬迁,同年4月,该组村民与在与李同固的争执中又填平了修理厂的水井、拆除了修理车间。事后,村民组与李同固就修理厂的财产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由于未能达成协议,李同固遂提起诉讼。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原告李同固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的厂房等财产归被告果园村第三村民组所有;果园村第三村民组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同固房屋补偿款100000元。李同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朱阳镇果园村第三村民组将房屋补偿款100000元及时交到了执行帐户中,并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向李同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同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执行人员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采取躲避等方式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为了早日将土地移交到村民手中,灵宝法院执行二庭执行法官积极响应正在开展的“暴风骤雨”集中执行攻坚月活动,在院司法警察局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将果园村第三村民组的土地及修建的厂房等财产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终于使这起长达三年多的占地纠纷案结事了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