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句玩笑可以拉近两人的距离,也可以使两人反目成仇”,在被告人程当拴故意伤害丁长军一案中,就是由于过激的玩笑而引发双方冲突。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当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7月14日早上6时许,朱阳镇太阳鸟草坪上聚集了许多前来晨练的人,同在晨练的被告人程当拴在明知被害人丁长军是回民的情况下,仍与其开玩笑说“送两斤猪肉”等话,为此二人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在互殴过程中,程当拴将丁长军胳膊打伤。经鉴定,丁长军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评定为轻伤。案发后,经办案人员调解,程当拴与丁长军达成和解协议,程当拴赔偿丁长军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丁长军对程当拴表示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当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当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