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1年4月6日下午,郭晓泽和左海龙通过灵宝法院的法官将15000元赔偿款交到彭长富手中。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圆满结案。
2010年9月16日,彭长富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与程村的郭晓泽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彭长富和郭晓泽均受伤,两车损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郭晓泽负主要责任,彭长富负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原告彭长富前不久将郭晓泽和车主左海龙诉至法院。考虑到当事人居住地离灵宝城区较远,原告的代理律师却住在三门峡市区,且清明节过后要不断在中院出庭,主审法官刘宇炜遂决定在清明节期间调解此案。
清明节上午10时30分,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灵宝法院民二庭,刘宇炜经过初步调解,掌握到原、被告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经过背靠背,面对面等循序渐进地调解,当天下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晓泽、左海龙共同一次性赔偿原告彭长富15000元,限4月6日下午5时前交付。4月6日下午,该案圆满结案,至此,让双方闹心了半年之久的纠纷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