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3月24日,灵宝法院执二庭和上海松江区法院执行局紧密配合,联动执行,成功调处一起由该院委托松江区法院执行的返还财产案件,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4月,申请人李某付给张某18万元,从其处购买一台龙工铲车。同年6月,李某购买的铲车在被龙工(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强行开走时,才得知张某从租赁公司购买该铲车时系分期付款,仍有余款未清。张某此时也避而不见。李某遂将张某及租赁公司起诉至灵宝法院。经审理,两级法院均判决租赁公司应返还李某龙工铲车,若不能返还,应按李某购买时的价格24万元赔偿原告。判决生效后,租赁公司未依法返还或赔偿。李某遂依法申请灵宝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法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该院执二庭遂依法将该案委托松江区法院执行。松江区法院接到案件后,及时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被执行人租赁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分支机构洛阳龙工公司及灵宝销售处立即到灵宝法院妥善处理此案。经灵宝法院执行法官和松江区法院法官的多次联系沟通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在灵宝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人李某18万元。
2011年以来,灵宝法院执二庭在克服收案多、压力重的同时,高度重视与外地法院之间的案件相互委托执行工作。通过采取流程管理、财产查控、强化跟踪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