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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一外来农民工受伤致残及时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18 16:03:17


    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42岁的张石粒是陕县张汴乡人,2009年在灵宝一建筑工地务工时不幸被搅拌机致伤,被评定为六级伤残。灵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石粒受雇于焦作业明公司期间,受业明公司指派协助修理搅拌机时被搅拌机致伤,应视为张石粒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业明公司赔偿申请人张石粒医疗费、工资、残疾赔偿金共计7721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600元。

    该案2011年1月下旬进入执行程序,正逢农历年关岁尾,被执行人业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长期不在灵宝,其工地也因春节停工放假,执行庭的干警们能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不辞劳苦,寻遍了其公司在灵宝的所有工地,均未见到汪某及相关负责人。近日,执行人员得知业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来灵与该单位结帐,入住在函谷酒店,立即赶到该酒店,将汪某及时传唤至法院,给其讲道理,明法律,经过将近一天的思想工作,汪某终于按照判决书将赔偿款一次全部付清,使这起立案不到半个月的案件及时获得执结。

    2010年以来,灵宝法院执行局能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灵宝的政治高度出发,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分级负责、跟踪督促,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0年度该院已成功执行20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欠款、赔偿等案件,涉案当事人42人,执行标的150余万元。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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