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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非因工死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8-24 15:03:56


    灵宝法院网讯  2010年8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非因工死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灵宝某果业公司一次性给付二被告即死者张强的父母两万元,并撤回了起诉,使两位在花甲之年痛失爱子的被告得到了宽慰。

    2006年7月,被告张进廷、刘粉菊之子张强到原告灵宝某果业公司(简称果业公司)从事锅炉操作工,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元,且仅在公司正常生产月份内发放,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果业公司又收取了张强技术保证金500元,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仅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2010年3月3日凌晨,公司停产放假在家的张强骑摩托车摔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由于痛失爱子的张进廷、刘粉菊二位老人因儿子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同果业公司达不成协议,无奈之下,将该劳动争议提请灵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张强与果业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果业公司应支付给张进廷、刘粉菊二人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三万元。该裁决作出后,果业公司不服,又将两位老人诉至灵宝法院,请求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灵宝法院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至原被告处走访,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有困难:原告果业公司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每年仅生产三个月,且连年亏损,而被告张进廷、刘粉菊二人年事已高,儿子生前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由于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此案若仅是简单判决,不只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反而会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于是承办法官找准案件的症结所在,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着手,希望彼此能够换位思考,更多地考虑到对方的难处。经过法官大量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原告答应一次性给付二被告两万元,并立即兑现,同时撤回起诉。二名被告从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手中接到两万元时,也对法官感激不已。至此,这起纠纷案得以成功化解。(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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