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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己之私阻交通 妨害公务法难容

  发布时间:2010-05-26 17:18:39


    灵宝法院网讯  为帮助网上的逃犯顺利脱险,被告人僧某某不惜与办案民警厮打,并阻碍警车开走,这种为亲人“铤而走险”的义气最终换来的是法律的惩处。

    2009年4月6日下午三时左右,灵宝市公安局川口派出所民警张某、亢某等人在灵宝市川口乡科里街十字路口处抓捕网上逃犯僧某,在将僧某带到警车内后,赵某(已判刑)用身体挡住警车不让车开走,并言语威胁民警,被告人僧某某打开警车右后侧门,意图让僧某从警车上下来,并撕拉民警亢某,致亢某颈椎挫伤,经鉴定亢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使大量群众围观,并造成209国道交通堵塞二十余分钟。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僧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僧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僧某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僧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李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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