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替父报仇莽汉动粗 致人轻伤二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0-05-06 17:28:52


    灵宝法院网讯  儿子替父报仇,此举于道义上可谓是尽孝,然在法律的层面却已触犯了法律。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涛、刘刚最终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将自己送进了监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刚拘役四个月。

    2009年10月2日下午五时左右,被告人张涛、刘刚等人在阳平镇卫生院遇见王波、张明,以其将张涛的父亲张亮及朋友刘东打伤为由,引发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张涛和刘刚用木棍将王波打伤,后被害人张明逃走,被告人刘刚及另外两青年追上后分别用木棍、刀等工具将张明打伤。检验见张明头部两处疤痕累计长11cm,X光检查其左侧尺、桡骨骨折。检验见王波左颞顶部有一长4cm疤痕,左胫后有片状皮下出血,经X光检查其右侧腓骨骨折。经鉴定张明、王波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涛打电话报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涛的家属及刘刚的代理人张亮与被害人张明、王波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明经济损失22500元,赔偿王波经济损失4000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涛、刘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涛、刘刚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498493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