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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法院举行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庭审观摩

  发布时间:2010-04-28 17:48:01




    灵宝法院网讯 4月28日,三门峡市法院系统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庭审观摩活动在灵宝法院召开,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韩轩,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胜利,灵宝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利荣,以及来自平顶山市、洛阳市两级法院代表和三门峡市其他县市区法院代表共计40余人参加了庭审观摩。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河南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于2010年3月26日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灵宝市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探讨,总结经验,结合两个试点文件,按照“一案一人一表一分析”的要求,建立量刑台帐,对已审结的案件,对照两个试点文件的规定进行“模拟量刑”,将“模拟量刑”结果与实际已确定的量刑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总结原因。对试点工作开始后审理的案件,与已审结案件中最接近或比较接近的同类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总,正确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等,不断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过程,初步实现了对未成年人量刑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化。

  当天庭审观摩的案件是以圆桌审判方式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马某,女,现年十五周岁,初中肄业。检察机关指控其于2010年1月7日窜至灵宝市西闫乡破胡村常某某开办的小商店内,用常某某家菜刀威胁并采取暴力手段向常某某索要钱财。庭审中,法官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突出了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的相对独立性,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情节以及量刑具体意见进行了充分阐述。在庭审中,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和程序指导意见》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对该起抢劫案被告人进行了量刑,当庭宣判马某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结束后,与会人员还召开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座谈会。来自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的韩刃平说,这次庭审模式基本上是采取抗辩式,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严谨流畅,总结起来有“三个到位”,即:庭审控制到位,法庭教育到位,教育效果到位。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周正茂表示,量刑规范化试点公开透明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司法尺度,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而且有效遏制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实现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案情相同或相似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基本平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韩轩对灵宝市法院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韩轩要求一定要把少年审判工作理念贯穿工作全过程,要加强圆桌审判、信息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的作用,切实做到宽严相济、同罪同刑、量刑均衡,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成果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序开展。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胜利在总结中,高度赞扬了灵宝法院观摩庭严密的组织、温馨的圆桌审判方式和法官优良的工作作风。他指出,少年审判工作是功德无量的事业,对改造帮扶失足青少年意义重大,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少年审判工作职能的特殊性,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提高少年法庭的司法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的机构建设;要继续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切实推动少年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冯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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