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4月19日,原告何某某用颤抖的双手从灵宝法院法官何冠军手中接到被告史某某送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款66000元,这位年过花甲的老人按耐不住内心激动的心情,感动地热泪盈眶。
2009年12月28日,被告史某某驾驶豫MJ6615号货车沿31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宝市园艺场中学门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何某某、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受伤入院,被告支付医疗费17000元,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诉至灵宝法院请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万余元。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何冠军认真听取原告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后,应原告申请当日依法做出保全裁定,将被告史某某所有的豫MJ6615号货车予以扣押,为此案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在保全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又主动主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采取“面对面”听意见,“背靠背”做工作的方法,使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史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6000元。